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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储的制度基础-美国联邦储备体系评论

出版刊物 2025-03-29 788 0


作者简介

蒋豪, 经济法律 学者,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原条法处处长,曾主持编辑《全国人大常委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概览》等。现任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 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美联储的制度基础-美国联邦储备体系评论

内容简介

《美联储的制度基础: 美国 联邦储备体系评论》:

根据《联邦储备法案》,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经参议院建议并同意,由总统任命。理事的任期长达14年,不能按总统意愿免职,期满后也不会再被任命。这样就能避免总统和国会对理事施加影响,可以独立决定采取某种 货币 政策。理事的任命被有意错开了,每个偶数年的1月31日就会有一个理事的任期届满。总统还指定7名理事会中的一人为联邦储备理事会主席,任期4年,但和总统的4年任期不一致,这样一来新当选总统要等两年后才能任命新主席。有人可能提出疑问,格林斯潘担任联邦储备理事会主席达18年半,远超过14年的任期,是否有违制度?其实不然,美联储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为4年,可在他们的理事任期内连任。如果理事在任职期满前离职,其继任者除任满前任未满的任期外,还可以再次任满一个完整的任期。格林斯潘最初就任美联储主席时,承接了前任保罗·沃尔克尚未结束的任期,他自己的美联储理事任期是从1992年2月1日到 2006 年1月31日。任期最长的理事会主席并不是格林斯潘,而是威廉·麦克切斯尼·马丁,自1951到1970年间任理事会主席,而他担任理事则总共长达28年。

最初的《联邦储备法案》规定由总统任命联邦储备局的总裁和一名副总裁。 2010 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为理事会增设了一位分管监督的副主席,以提高美联储的监管能力,表明国会对加强 金融 监管的重视。

……

蒋豪,经济、法律学者,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原条法处处长,曾主持编辑《全国人大常委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概览》等。现任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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