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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贮存需资质认证,检验一致,标签规范,分类存放,记录详实,定期检查,符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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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②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③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④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⑤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⑥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⑦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⑧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⑨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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