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速读
污水处理厂若发生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等重大变动,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开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近日,生态环境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征求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其中包括污水处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关于征求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和《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结合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我部起草了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10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
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城乡污水处理厂变更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变更为城乡污水处理厂。
3.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5.进水变化导致排放废水污染物种类或者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或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
8.HJ 978(编者注:HJ 978-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或以上。
9.污泥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正文结束 标签: 运行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
更新: 2019-09-24 12:59:20 By 荒野孤灯
链接: https://www.80srz.com/note/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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